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分类评价!不以论文作为唯一标准!
2017-11-13 14:30:34 作者:本网整理 来源:锐动源 分享至: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分类评价!


    不以论文作为唯一标准!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深化管理方式改革、优化评价机制、激发创新活力,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办法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分为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等三类进行评价。对三类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在绩效目标设定、评价指标选择、评价方法运用等方面均体现各自类别特点,评价过程中不以论文作为唯一标准。

    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等;从事公益性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实现国家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等;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经济社会影响等。

    在考评过程中,立足科研事业单位的基础、条件、特色,选择科学、适用的评价方式,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基础前沿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专家咨询、文献计量等方法,公益性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用户评价、调研座谈等方法,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市场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

    2、绩效评价原则

    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重能力、重绩效、守规范、讲贡献,遵循以下原则:

    (一)能力导向。引导科研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定位,聚焦能力提升,注重科技创新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建立基于绩效目标的评价机制,强化创新责任,激发创新活力,提升科技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益,增加知识创造与技术供给。

    (二)科学分类。结合科研事业单位职责定位,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分为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等三类进行评价。对三类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在绩效目标设定、评价指标选择、评价方法运用等方面均体现各自类别特点,评价过程中不以论文作为唯一标准。

    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等;从事公益性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实现国家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等;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经济社会影响等。

    (三)协同推进。建立牵头部门、主管部门、科研事业单位协同配合、试点先行的工作机制。

    (四)促进发展。采取参与式、开放式评价模式,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学者作用,通过开展评价,促进科研事业单位发现科技创新中的问题,完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推动科研事业单位聚焦职责定位,优化科研力量配置,加强创新团队和研发条件建设,改进科研组织方式和管理机制,提高绩效水平。

    3、评价周期

    建立包括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评价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综合评价是面向全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的,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的全面评价,以五年为评价周期。年度抽查评价是指五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的,聚焦年度绩效完成情况、创新能力等重点方面的评价;五年期间,通过年度抽查评价,实现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全覆盖。同时,结合绩效评价总体要求,围绕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科技创新,开展绩效执行监控,为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提供基础性支撑。

    4、绩效目标与指标制定

    绩效目标是科研事业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预期结果。绩效指标是对绩效目标的细化、具体化,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制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导向明确。根据中央编办、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职责定位,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属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趋势,设定绩效目标。对有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约定绩效目标。

    (二)具体清晰。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有时间节点,指向明确,内容具体清晰,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应可比对、可考核。

    (三)科学可行。绩效目标应充分考虑科研活动规律与特点,与预算投资额或资金量相适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符合客观实际且科学可行。绩效指标数据口径规范、资料易于采集。

    (四)分类制定。根据学科特点,不同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应分类制定绩效目标。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应有机结合、有序衔接,通过年度绩效目标的积累递进,实现五年综合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方面。主要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科技创新成果与水平;

    (二)人才团队与条件平台建设;

    (三)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科学传播、科技服务;

    (四)科研组织方式与管理机制创新;

    (五)其他。

    5、评价内容与指标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实现绩效目标的管理效率;

    (四)创新活动与成果的影响。

    评价指标体系一般由三级指标构成,一、二级指标为共性指标,三级指标为分类指标。一级指标包括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和创新效益;二级指标包括职责相符性、需求一致性、管理规范性、完成情况及效率、创新能力、创新贡献等;三级指标按照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等不同单位类型,结合单位自身职责定位、科技创新特点,确定评价指标和权重。

    立足科研事业单位的基础、条件、特色,选择科学、适用的评价方式,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基础前沿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专家咨询、文献计量等方法,公益性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用户评价、调研座谈等方法,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市场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

    6、评价程序

    科研事业单位按照牵头部门部署要求,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自评价。自评价过程中,应听取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价报告。

    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综合评价和年度抽查评价结果实行计分制,并根据评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

    科研事业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方案,加强学科、团队建设,完善条件保障,改进科研组织管理,提高绩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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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殷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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