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北大学官网发布了《西北大学人事代理转聘事业编制人员情况公示》,经本人申请,单位考核推荐,学校职能部门审查,拟同意1人由人事代理转聘事业编制。
综上,教职工等想要从人事代理转聘为事业编,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是基本要求和操作,同时还必须在聘期内完成相关项目的获批和论文发表。
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受各类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为管理与办理人事关系和人事业务,提供人事人才社会化服务。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将人才的单位所有变为社会所有,变“单位人”为“社会人”,即单位管用人,而一些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则由代理机构负责。 在实践中,高校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采取的是人员和档案分开的管理办法,人事关系由指定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劳动关系的职业聘用。学校与个人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在聘期内,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受聘人员在合同期内工资、待遇、保险等均与其他教师相同,合同期满未获续聘或中途解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 关于人事代理身份与有正式编制的教师的身份、待遇是否一样,教育部官网回复:高等学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主采取多种灵活的用人形式,对此教育部未作统一规定。
人事代理的政策支持 在2017年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优化高校进人环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2010年印发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中提到: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的教师。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事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民办学校教职工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时,由政府人事部门实行了人事代理并完善了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陕西:瞄准国家战略 建设一流高职》一文中提到: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在调整5000个编制补充教师岗位的同时,全面实施高校人事代理制度,扩大高校人事自主权。支持高校在核定岗位范围内自主聘用教师,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人事代理在高校的实践 北京师范大学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岗位人事代理人员遴选和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教学科研人员遴选聘用管理。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首聘期为三年,可续聘一次,累计聘期不超过六年。聘期内不得转岗。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首聘期和续聘期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破格晋升或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入选国家部委重要人才项目、获得国家部委重大奖励、主持国家部委重大重点研究项目者,或做出其他重要贡献者,经学校批准后,与学校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人事档案调入学校。 东北师范大学创新职员选拔录用模式。学校将各岗位应聘者笔试、面试成绩按40%、60%的权重折算加和,排名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自主考核,重点考察应聘者专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对考核通过的拟聘人员实行两年人事代理制度,人事代理期间,受聘人暂时占用用人单位编制数,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可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察应聘者的工作实绩和履职情况。两年后,经用人单位考核评价为“称职”者,正式办理入校手续,工龄及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二次择业。 在《湖南大学26名教师不上课被“下课”》一文中提到:对新进教师统一实行人事代理,对于其他岗位的职工在第一个试用期内实行人事派遣制度,促进教师“能进能出”,提高师资使用效率。 事业编批量取消,编制名额缩紧,各种人才聘用方式层出不穷,人事代理制度只是其中之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渐破除“铁饭碗”,转向“合同制”,各校根据自身特点和定位也在不断尝试不同的聘用方式,来激发教职工的活力和创造力。相信在国家部门和各大高校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前景必将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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