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大量使用往年评审内容写申请书,国自然通报:取消评审资格7年!
2025-04-18 14:35:26
作者:本网整理 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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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了2025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1批),将其中给予通报批评的15份处理决定予以公布。 其中,使用自己往年评审的某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撰写形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再安排他人使用上述申请书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廖某。使得审稿人剽窃这个事,再次进入大家视野。经查,廖某某大量使用自己往年评审的某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撰写形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并安排他人使用上述申请书申请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未获资助)。廖某某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问题。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审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4年第1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取消廖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资格7年(2024年11月12日至2031年11月11日),取消廖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4年11月12日至2029年11月11日),给予廖某某通报批评。这种毫无职业道德的操作,遗憾的是,并不是第一次发生。2024年,国自然通报深圳大学李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撰写形成本人的2023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决定撤销李某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取消李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通报批评。2021年,国自然通报某985高校博导钟某某将其作为审稿人评审的论文拒稿后,对该论文稍加修改投稿发表,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其应对抄袭剽窃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负全部责任。此外,钟某某还将该论文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中,应对提供虚假信息负责。在学术评审体系中,审稿人本应是学术质量的“守门人”,但近年来频发的审稿人剽窃论文事件却暴露了这一角色存在信任危机。这类行为往往披着“巧合”或“疏忽”的外衣,实则暗藏系统性漏洞。对于被剽窃的学者来说,更是有苦难言,甚至很多人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只能当做是“巧合”,任由自己的学术成果付之一炬。巴基斯坦化学家Muhammad Kashif的论文被拒后,其审稿人Sujit Kumar竟以“文件名混淆”为由,将论文改头换面发表于《皇家化学学会进展》,核心数据、图表结构甚至结论均被复制。更讽刺的是,这类事件并非孤例:伊朗学者Mina Mehregan的论文遭印度审稿人Devarajan剽窃后,维权耗时五个月才得以撤稿。审稿人利用匿名评审特权,剽窃起来只有极低的成本。申请人或是投稿人的权益保护和申诉机制并不完善。作为学者防范基金本子或稿件被剽窃,需构建系统性保护策略。首先,分阶段管理关键节点尤为重要。例如,钟某某事件中,其剽窃的论文原稿因缺乏阶段性存证(如实验数据原始记录、多版本草稿),导致维权初期举证困难。建议将研究进程拆分为选题设计、实验验证、数据分析等阶段,每个节点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生成不可篡改的时间戳,或使用带数字水印的PDF版本存档,此类技术已在《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期刊中被用于防范数据窃取。另外,将创新点拆解为多个技术模块,分别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矩阵也很重要。如果是论文,发布预印本可以有效的保护自己的稿件,后续就算需要维权也有确凿的证据。最后,还是呼吁大家都要珍惜自己的学术羽毛,远离学术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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